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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统一印制,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和换(发)证的实际需要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领取。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为保证核发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检查要点的要求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方可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一些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管理混乱、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不予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的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动作废。     首先是申请步骤。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时候,需要准备什么样的资料是必须清楚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除了申请书之外,还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型(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之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监督局质量科,有市局同一安排初审和检查。市局初审通过之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其次是受理阶段。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该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然后是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受理申请后两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十五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生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时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接着是样品检验。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十五日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限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再接着是程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升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临了才是后续的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的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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